各班級:
由于新修訂的《華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》(華大學〔2019〕48號)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,在2019年9月1日之前受處分的學生仍需申請解除處分,為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,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申請對象
現(xiàn)為我校正式注冊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學生。
二、申請條件
1.受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者,自違紀事實發(fā)生次日起滿12個月的,可申請解除處分。
2.受留校察看處分且已自動解除察看期者,可申請解除處分。
3.研究生學習階段不能申請解除本科學習階段的違紀處分。
4.在校期間受兩次及以上處分者,不能同時申請解除處分,須按受處分先后順序依次申請,即尚未解除第一次處分者,不能申請解除第二次的處分。
5.本次只受理2019年9月1日前的違紀處分解除申請。
三、時間安排
5月6日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,申請材料包括:紙質版的學生書面申請書、《華僑大學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》、處分文件(復印件)和《華僑大學學生申請解除處分情況匯總表》交到D5-303辦公室李圳偉老師處,電子版發(fā)送到郵箱:[email protected](郵件主題備注為:姓名+解除處分)。
5月上旬,學院違紀處理分委員會按照本通知的申請條件,做好本院學生的材料核實工作,并對其受處分后的表現(xiàn)做出鑒定;5月11日前,學院按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學生材料交至學生處;5月下旬,學校將完成審核工作,公布結果。
四、工作要求
因違紀處分辦法修訂,本次為最后一次解除處分申請,今后不再受理此類業(yè)務,尤其是受疫情影響目前仍未返校學生和延期畢業(yè)學生。同時對學生所提交材料進行嚴格審核,按要求報送符合解除處分條件學生的申請材料。
附件:
1.華僑大學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
2.華僑大學學生申請解除處分情況匯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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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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